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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动态】关于调整优化全市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住建局 2024-06-19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缩短过渡期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扩大房票安置政策效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中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房管〔2023〕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指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按双方约定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由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基本原则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三、实施区域

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使用。

四、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新实施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及已征收搬迁尚未安置到位项目。

五、房票核发使用

l.房票由市住建局统一监制,经各县区、功能板块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房票使用人并盖章后生效。

2.各县区、功能板块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后,核发房票,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7个月内(截止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

3.房票可由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开具房票前需提供相关近亲属证明、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4.新实施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含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励等)。

5.对于超期过渡且尚未开工建设或长期停工的安置房项目,属地县区政府、功能板块可以通过房票安置等方式启动二次安置,实行整体置换,享有同等房票安置奖励政策。实行房票安置的,应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对原安置房进行价格评估,票面金额为原安置房的评估总价(若原安置房价款未付清的,需按征收安置协议签订的价格补齐房款)。

6.房票使用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使用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票核发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如被征收人仍采取房票安置方式的,房票核发部门可予以拆分办理,拆分房票票面金额为房票使用后余额部分。被征收人拆分办理房票时有且仅有1次机会变更房票使用人,变更时应满足已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支付全额购房款且支付后仍有余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作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与房票核发地政府、功能板块进行结算。房票核发地政府、功能板块应在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网签时间为准)30日内,将购房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市住建局、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票使用、结算及安置房(商品房)购买进行监管。

8.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被征收人向房票核发地政府、功能板块申请领取奖励,跨区域使用房票安置的奖励,先由房票核发地政府、功能板块垫付,年终统一进行结算。

六、房票奖励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按购买商品房所在地(以下简称购房地)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确定的奖励金额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房票票面额核发奖励)。

出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12%的奖励;

出票之日起4个月-7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10%的奖励。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未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兑付或由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

七、可选购房源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房源库,房票使用人可在房源库内选购国企开发房源或其他入库商品房。市住建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名情况,优先选择信誉好、资产状况好的商品房项目纳入房源库,房源信息纳入全市房源库予以公示管理,以供房票使用人选择。

(一)国企开发房源。是指市、县区(功能板块)两级国有企业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或收购的预售、现售的安置房房源,实行“一房一价”。

(二)其他入库商品房。是指经房屋征收部门与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单位谈判后达成一致意见纳入房源库的商品房,且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首次登记。

八、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使用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购买本意见所列的住宅商品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公寓、商铺等非住宅商品房),可凭购房协议和房票证明,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结合户籍等条件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施教范围内入学。

九、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房票的兑付做好资金保障。在本县区内使用房票安置的,奖励资金由被征收人所在地政府承担。跨区域使用房票安置征收搬迁项目,奖励资金由购房地政府和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职责分工。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执行等工作指导;研究解决跨县区、功能板块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路径。市财政局负责协助跨县区、功能板块之间奖励资金的结算并落实市级奖励资金。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是房票结算责任主体,负责房票结算、管理、落实本级奖励资金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对房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房票结算资金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属地政府、功能板块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宣传引导。加强房票实施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解读房票奖励机制和优惠政策。通过推广房票实施的优秀项目、典型经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使用房票,营造积极稳步推进房票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各县区、功能板块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各县区、功能板块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可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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